离婚案宣判后,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及财务报告。目前怀柔法院已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一次庭前谈话。
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 以隐名股东身份要求“查账”
2016年8月14日,演员王宝强发微博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并起诉离婚。此后,马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王宝强提出反诉。
从相关渠道获悉,马蓉和王宝强离婚一案已对查明的事实部分先行判决,但关于二人的财产分割案法院仍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此次怀柔法院受理的该案需在其他财产分割案审理结束后,才会启动审理程序。
原告
马蓉要求查公司账目
马蓉起诉称,2016年4月,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简称宝亿嵘公司)出于融资需要,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与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蓉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加\/信,一对一免费分析情感问题
2016年8月,公司在未经马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导致马蓉无法知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实财务状况等,严重侵犯马蓉合法权益。
马蓉已于3月24日向被告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复制,但被告一直拒绝提供。
为此,马蓉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以供马蓉查阅。
被告
离婚案财产分割尚未审结
对于马蓉的起诉,宝亿嵘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该案属于重复起诉,双方离婚纠纷案中包括对王宝强与马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便包括公司出资等相关财产。现离婚纠纷案仍在上诉中,尚未审结。
马蓉在本案中提出的诉求,均已被离婚纠纷案包括。按法律规定,马蓉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时向两个法院提出权利主张,属重复起诉,应被法院驳回。
同时,马蓉不是适格原告。目前马蓉并非宝亿嵘公司的股东,未记载在股东名册,没有行使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账目的权利。
追访
马蓉称起诉与离婚案无关
3月27日晚,马蓉发微博称,宝亿嵘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当时自己担任法人并有90%股权。2016年初,王宝强、任晓妍(公司现法人、王宝强表妹)以公司要被整体收购为名,让其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宝强,同时拿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保证只是名义上的转让,她还是公司的股东。
“2016年8月17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此二人变更了公司法人。”马蓉提到,现在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将宝亿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询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合法合理,此案与离婚案毫无关系。
根据查询,王宝强是宝亿嵘公司的创始人和持股股东。根据2016年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时的报道,当时工商信息显示公司的法人代表仍为马蓉,目前该公司法人代表已变更。
重案组37号通过工商查询,宝亿嵘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两千万,目前法人代表为任晓妍。股东变更信息显示,马蓉曾持股1500万,任晓妍出资500万。但在2016年3月21日进行一次股权变更,马蓉由75%变为0,宋喆也曾是股东之一,持股从0变为13%,王宝强由0变为62%。
王宝强在离婚诉状中指出,宋喆存在“隐藏、转移王宝强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7年9月11日,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控制。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在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庭审现场。图片据京法网事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法院一审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一审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