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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承继法律咨询之(一)

时间:2021-11-02人气:作者:

婚姻继承法律咨询之(一)

近期,闵济宏律师接到了许多与婚姻继承相关的法律咨询,下面就请听听闵律师讲讲最近在法律咨询中遇到的故事:

1、夫妻一方婚姻关系中的承诺书能否当成双方的财产约定?

最近,有这样一个事情,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均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过明确的约定,但是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便条,写道:“1、自XXX年XX月开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人民币;2、被告于次年年底之前为原告购买小轿一部;3、此承诺止于婚姻结束之日”,现原被告正处于离婚纠纷当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当事人特就此事向闵律师咨询。

婚姻承继法律咨询之(一)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作者,侵删)

闵律师指出,在此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实际上是要求其履行合同法意义上的义务。这里,被告的承诺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理当适用婚姻关系中的家庭关系法,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原告依据合同法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德做法行不通。因为不能将婚姻关系中家庭关系法的约定直接等同于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再者,对于生活费的承诺也不能看作是夫妻的扶助义务,扶助这一法定义务并不能够通过契约的形式来设定或者免除,置于汽车的事情就更不属于扶助义务了。

从该承诺的内容来看,其并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因为约定的对象是不明确的、不现存的、不实在的。另外该承诺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做出的,而且也并没有明确表示用被告婚前财产支付。因此,不管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承诺,在离婚时,只要是双方名下的财产,不管由原告持有或被告持有,除明确约定为乙方所有的外,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述,像类似的承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自然无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就是。

婚姻承继法律咨询之(一)

闵济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北京电视台、《广州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中国互联网专业法律网络公司顾问专家,著名“985工程”高校法律顾问,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维权部首席律师。

擅长办理:(1)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为主的各类刑事案件;(2)房产、买卖、股权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涉重大财产婚姻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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