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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偷情工友,男人捉奸并棒杀情夫,被判处8年是否过轻?

时间:2021-11-01人气:作者:

发现妻子偷情工友,男子捉奸并棒杀情夫,被判处8年是否过轻?

编辑:赵艺慧

感情矛盾和财物纠纷往往是犯罪的滋生地。最近,安徽省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妻子出轨工友,丈夫捉奸将工友打伤致死的案件。

发现妻子偷情工友,男人捉奸并棒杀情夫,被判处8年是否过轻?

发现妻子偷情工友,男子捉奸并棒杀情夫,被判处8年是否过轻?

2018年9月,40多岁的涂某发现妻子邱某有出轨迹象,而她的情人是一名51岁的工友张某。同年11月15日晚,涂某拿着一根钢管蹲守在草丛边看到邱某与张某在偷情,于是将手中的钢管狠狠砸到张某的头上。

起初,张某还用胳膊挡试图与涂某搏斗,但不一会就被打得跪地求饶。随后,涂某将作案的钢管扔到旁边的水坑中离开。

看见丈夫离开后,妻子邱某选择留下来和张某一起。而被打懵的张某缓了缓后并没有决定去医院,而是骑电动车载着邱某离开。骑车过程中,张某因伤势过重撑不住了,不一会就倒在地上起不来。

看见张某伤势实在太重,邱某便拿起手机将张某的情况告知其家属,随后也扬长而去。第二天早晨6点多,张某的尸体在路边被人发现后报警。

该案件发生后,法院最终以涂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但是看到这样的而判决,很多网友表示,将钢管往他人头上打具有杀人的嫌疑,8年是否过轻?

那么,针对本案,涂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究竟应该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笔者更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该罪名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它与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本案中,涂某使用钢管对于张某的头部进行打击,虽然在张某求饶后没有继续进行殴打,但是根据案件描述张某此时的状况是需要缓一缓,说明涂某对于张某造成一定程度伤害,但是其此时并不具有杀害涂某的主观故意。在造成伤害后,涂某对于张某具有救助义务却没有采取救助行为,选择离开了现场。而张某和邱某随后骑电动车离开并未进行及时救助,同时在张某倒地后,邱某告知其家属后也并没有人对其进行有效救助,此时张某的死亡由多重因素导致,所以笔者认为判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较为适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可能成为另一个问题的开端,理性面对,理智解决才是面对生活的积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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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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