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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张某系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民。经人介绍与袁某认识,并于2017年5月1日以当地风俗举办婚礼酒席(未领取结婚证)。两人生活期间,张某多次催促袁某同去办理结婚证,但都遭到袁某拒绝。
2018年5月底,袁某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搬到自己开的美容店单独居住。同年8月一天,某为挽回婚姻到袁某居住的店里找袁某理论,刚好碰到袁某正在洗澡,于是强行闯进洗澡间欲和袁某发生关系,遭到其袁某拒绝。
袁某洗完澡后,张某面对穿着睡衣坐在沙发上的袁某,再次强行抱住袁某,被袁某随手拿起小水果刀捅进肚子,张某受伤后住院,后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
本案是一起犯罪旧闻,似乎没有更多讨论的价值,但透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来讨论本案,仍具有实时意义。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实事婚姻的态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即使均已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再产生婚姻法上的效力。
透过《民法典》第二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来看,《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态度似乎有所缓和,既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但本着保护事实上已存在的婚姻家庭的目的,对于已符合结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只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要件时。
本案中,假设张某与袁某2017年依当地风俗结婚时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的婚姻关系处于事实婚姻状态,2018年,张某要求和袁某一起领结婚证时,被袁某拒绝,两人仍处于事实婚姻状态,而当时的《婚姻法》明确不承诺事实婚姻,因此,只要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关系系同居关系。
刑法原则上不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是指法定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姻强奸一定发生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之间。
世界上有多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鉴于目前的条件,我国刑法原则上不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如夫妻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同居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上海等地区法院已有相关判例支持。
男子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张某与袁某系形成实事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刑法不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但事实婚姻对于刑法评价来说,仍具有意义,刑法重行为的实质评价,因此,从刑法角度来说,事实关系等同于合法婚姻。据此,张某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本案,另有一重要情节,袁某以与张某性格不合为由,已搬出来单独居住,两人实际已处于分居状态,张某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本文持肯定态度。
评价袁某致张某轻伤的行为
如果承认张某与袁某处于事实婚姻的分居状态下,张某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那么依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款规定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即袁某针对张某的强奸行为,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即使将袁某打成重伤乃至死亡,均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旨在说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婚内强奸与同居期间,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问题提出了不少,但均有蜻蜓点水之感,鉴于本文水平所限,难以更深入探讨,旨在抛砖引玉,想听听您对本案的看法及观点,敬请在留言区留下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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