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08年间,被告人许小红(化名)在江都务工期间与被害人李某丁(殁年27岁)相识,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12年6月,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8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之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3月,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
2015年8、9月间,许小红(化名)和李某丁租住到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路江建公司宿舍三幢110室,后许小红(化名)发现李某丁有婚外情的情况,遂对李某丁采取跟踪、查看手机信息等方法,逼迫李某丁与第三者断掉关系,但未能达到目的,后许小红(化名)查找到第三者的身份并且殴打了对方,将对方的身份信息公布在网络,为此,李某丁与许小红(化名)多次发生争吵,李某丁提出要求离婚,许小红(化名)以自杀相要胁不愿离婚,李某丁仍执意坚持,李某丁的家人及亲属均劝说无果,许小红(化名)由此对李某丁心生怨忿。同年10月21日上午,许小红(化名)再次跟踪外出的李某丁,双方又发生争吵,李某丁表示坚决要离婚,许小红(化名)遂购回两袋鼠药欲以自杀胁迫李某丁以挽救婚姻。当日16时左右,许小红(化名)与李某丁在租住地卧室内再次发生争吵,李某丁执意要离婚,许小红(化名)遂产生同归于尽的念头,又外出购回两袋鼠药。其后,两人为婚姻问题继续争吵,李某丁表示“死都要离婚”,许小红(化名)遂拿出浸有鼠药的饮料让躺在床上的李某丁服用,李某丁没有同意,后许小红(化名)看到床上的丝质围巾,即以言语刺激欲用围巾勒颈的方法试探,李某丁没有表示反对,许小红(化名)遂坐在床上用围巾系扎在李某丁颈部从背后猛勒,数分钟后,待李某丁欲行反抗时已挣脱无力,许小红(化名)继而跪压在李某丁的颈背部继续猛勒,直至李某丁停止挣扎,然后将李某丁的身体翻躺在床上。
当日17时许,许小红(化名)将事先购得的鼠药全部服下,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用围巾勒颈手段致死李某丁的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司法鉴定,许小红(化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观点:
被告人许小红(化名)因婚姻矛盾激化而采用围巾勒颈的手段杀害其夫,并致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许小红(化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小红(化名)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尺度的把握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许小红(化名)提出的被害人与其相约自杀的辩解。
本院审理认为,许小红(化名)投案后的前六份笔录中,均稳定供述了致死被害人的行为过程,相关细节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其从未供述有相约自杀的情节;再者,在案证据能够确认,被害人因婚外情的发生而欲离婚,没有欲行自杀的任何起因。该辩解意见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许小红(化名)提出系被害人自己将围巾缠绕在脖子上、勒颈时没有反抗的辩解。
本院审理认为,许小红(化名)主动投案后的前六份笔录中,均稳定供述了用围巾勒颈几分钟后被害人有挣扎举动而翻趴在床上,继而跪压在被害人的背部继续猛勒,在确认被害人没有呼吸后,服食了鼠药并至公安机关投案,从未供述过被害人自己将围巾缠绕在脖子上的情节。同时,其前六次供述的作案细节得到尸体检验所见的被害人颈背部有瘀痕、右小腿前侧见表皮剥脱、左右颞部头皮下及左颞肌筋膜下检见小片状出血等轻微损伤痕迹的印证,具有客观性。该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许小红(化名)案发后投案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许小红(化名)在主动投案后的前六次供述中,均如实供述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过程,相关细节基本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虽然许小红(化名)之后为推卸罪责,对作案细节作了避重就轻供述,且与在案证据不相符,但鉴于许小红(化名)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亦明确表示认罪悔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基本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四、关于许小红(化名)请求从宽处理和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婚内出轨具有过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意见。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案发起因是家庭婚姻矛盾,而婚姻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害人婚外情的发生,后因矛盾激化而引发了许小红(化名)的过激杀人行为,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负有责任。许小红(化名)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被害人父亲证言亦明确表示对许小红(化名)过激杀人行为的谅解。此外,综合许小红(化名)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等从轻量刑因素,故对上述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小红(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分析:
①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②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③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④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