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闵济宏律师接到了许多与婚姻继承相关的法律咨询,下面就请听听闵律师讲讲最近在法律咨询中遇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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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但并未结婚,女方未婚先孕,在小孩尚未出生之前,男方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小孩出生之后,女方要求肇事者连带赔偿小孩的抚养费,对方以男方死亡时小孩并未出生和该小孩并非婚生子而抗辩。就此案中小孩的权利保护问题,当事人特向闵律师咨询。
闵律师指出,本案为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其焦点在于对被害人死亡时遗留的非婚生胎儿,加害人有无赔偿责任的问题。该问题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对此案的正确解决需对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作具体分析。
(1)尽管在法律上存在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分,但在现代社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已是现代社会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作为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和身份,如果因为出生而为非婚生自己就与婚生子女受到不同的待遇,那么,就等于人生而是不平等的,这与现代人权观念完全不符。当代亲属法研究非婚生子女不是着眼于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限制,而是要根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保障他们享有正常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人格,其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侵犯。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由于血缘关系决定的,不因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同时,《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而死者尚未抚养的人。本案中,婴儿与死者存在父子关系,是死者应当抚养的人,故向肇事者索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两点,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不受任何区别对待毋庸置疑。所以,该案中,女方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闵济宏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北京电视台、《广州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特邀法律点评律师,中国互联网专业法律网络公司顾问专家,著名“985工程”高校法律顾问,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维权部首席律师。
擅长办理:(1)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为主的各类刑事案件;(2)房产、买卖、股权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涉重大财产婚姻继承案件。